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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再次调整工商业分时电价:尖峰浮动比例为高峰浮动比例的1.2倍

时间:2024-04-18 11:52来源:网络来源 点击:
日前,河南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再次公开征求《关于调整工商业分时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日前,河南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再次公开征求《关于调整工商业分时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其中提出,优化峰谷时段设置

1月、2月、12月,高峰(含尖峰)时段16:00至24:00,其中尖峰时段为1月和12月的17:00至19:00;低谷时段0:00至7:00,其他时段为平段。

3—5月和9—11月,高峰时段16:00至24:00,低谷时段0:00至6:00、11:00至14:00,其他时段为平段。

6—8月,高峰(含尖峰)时段16:00至24:00,其中尖峰时段为7月和8月的20:00至23:00;低谷时段0:00至7:00,其他时段为平段。

调整峰谷浮动比例

全年高峰、平段、低谷浮动比例统一调整为1.72:1:0.45,尖峰浮动比例为高峰浮动比例的1.2倍。高峰、平段、低谷及尖峰电价由市场交易上网电价(代理购电平均上网电价)与输配电价分别乘以峰谷浮动比例,再加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构成。其中,输配电价中的容(需)量电价不参与峰谷浮动;系统运行费用包括抽水蓄能容量电费、煤电容量电费、为保障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产生的新增损益。

详情如下:

关于再次公开征求《关于调整工商业分时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结合今年3月12日至3月19日期间社会各界反馈的意见建议情况,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在前期测算的基础上,对峰平谷时段、峰谷浮动比例进行再次优化、平衡,对《关于调整工商业分时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予以调整,现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4年4月18日至2024年4月25日,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相关意见建议请以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jgc69691432@163.com。为便于沟通联系,反馈意见时敬请注明姓名、单位、联系方式。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2024年4月17日

关于调整工商业分时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发展改革委(发改统计局),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河南电力交易中心、省内各增量配电网企业: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22〕867号)已实施满一年。为更好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经济运行,在改善电力供需状况、促进新能源消纳的基础上,进一步引导用户调整用电负荷,鼓励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等电动汽车更多在低谷时段充电,根据现行分时电价政策执行评估情况,结合用电负荷变化、新能源出力特点等因素,现就调整工商业分时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峰谷时段设置

1月、2月、12月,高峰(含尖峰)时段16:00至24:00,其中尖峰时段为1月和12月的17:00至19:00;低谷时段0:00至7:00,其他时段为平段。

3—5月和9—11月,高峰时段16:00至24:00,低谷时段0:00至6:00、11:00至14:00,其他时段为平段。

6—8月,高峰(含尖峰)时段16:00至24:00,其中尖峰时段为7月和8月的20:00至23:00;低谷时段0:00至7:00,其他时段为平段。具体时段详见附件。

二、调整峰谷浮动比例

全年高峰、平段、低谷浮动比例统一调整为1.72:1:0.45,尖峰浮动比例为高峰浮动比例的1.2倍。高峰、平段、低谷及尖峰电价由市场交易上网电价(代理购电平均上网电价)与输配电价分别乘以峰谷浮动比例,再加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构成。其中,输配电价中的容(需)量电价不参与峰谷浮动;系统运行费用包括抽水蓄能容量电费、煤电容量电费、为保障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产生的新增损益。

三、其他事项

(一)保持工商业分时电价执行范围不变。除国家有专门规定的铁路(含电气化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牵引用电外,工商业用户应执行分时电价机制,其中,商业和非居民照明电力用户可选择执行。

(二)继续执行现行居民分时电价政策。居民“一户一表”用户、合表用户可自愿选择执行居民分时电价,高峰时段为每日8:00至22:00,用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0.03元;低谷时段为每日22:00至次日8:00,用电价格每千瓦时降低0.12元,其中“煤改电”居民用户采暖季期间(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高峰时段缩短为每日8:00至20:00,低谷时段延长为每日20:00至次日8:00。

四、有关要求

(一)电网企业要尽快完成用户计量装置调整,对现已执行分时电价的用户,应在***月***日前调整到位;对本通知印发后选择执行分时电价的,应在选定后2个月内调整到位。由于用户自身原因没有完成计量装置调整的,用户用电量按峰段电价结算,形成的电费盈余向全体工商业用户分享;由于电网企业原因未完成调整的,用户用电量按谷段电价结算,所产生的损失由电网企业承担。

(二)本通知下发前已签订2024年分时段电力中长期合同的用户,按照《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关于河南省2024年电力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发改运行〔2024〕18号)及本通知有关规定,及时对合同进行调整或签订补充协议。现货交易实施后,参与现货交易市场交易的用户原则上不再执行工商业分时电价政策。

(三)省发展改革委对工商业、居民分时电价执行情况开展定期评估,视情况对实施范围、峰谷时段及浮动比例等进行校核和动态调整。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和电网企业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确保有关用户对调整后的各时段设置应知尽知,推动分时电价机制平稳执行。

本通知自2024年**月***日起执行,《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22〕867号)同时废止。

附件:

1—12月峰平谷时段


关于调整工商业分时电价的说明

近两年,随着分布式光伏快速发展,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提速,我省电源结构、负荷特性等均发生了显著变化:一是午间光伏消纳存在困难。在光伏装机规模逐年增加的背景下,2023年分布式光伏新增并网容量较大、增量全国第一,导致春秋季午间发、用电不匹配,光伏发电量难以消纳,电力供需出现失衡,午间弃光现象较为突出。二是晚间电力保供仍有压力。现行晚高峰时段截止至21:00,21点之后至24点之间工商业用电负荷逐步提升,叠加居民用电负荷影响,全社会用电负荷快速上涨,而此时光伏发电出力为零,风电出力最低不足10%,电力保供压力加大。

为有效应对上述当前电力供需所面临的问题,结合用电负荷变化情况,拟通过对峰平谷时段、峰谷浮动比例进行调整,更好地发挥分时电价在促进新能源消纳、缓解电力保供压力、引导用户错峰用电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一)促进发用电曲线匹配和新能源消纳。为解决目前午间发、用电失衡问题,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将午间10:00至14:00光伏集中出力的4个小时,由高峰时段调整为平段或低谷,引导用户调整生产负荷、在午间多用电,预计可降低弃光率1.61个百分点。

(二)更好服务电力保供。将晚间高峰时段适当延长至24:00,并将7—8月尖峰时段设置在20:00至23:00,可每年转移晚高峰负荷250万千瓦。

(三)便于企业调整生产时序。0:00至16:00连续16个小时均为平段、低谷,企业可长时间连续生产,同时对于日间用电量大、调整负荷能力差的企业,午间执行平段或谷段电价,降低现行午间高峰电价对用电成本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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