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东莞市新型储能电池产品出口认证资助工作指引(2024年修订稿)》《东莞市新型储能示范应用资助工作指引 (2024年修订稿)》意见的公告。
《东莞市新型储能电池产品出口认证资助工作指引(2024年修订稿)》指出,申报对象为在东莞市注册成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实行单独核算,税收征管关系和统计关系均在东莞市范围内,专门从事新型储能领域相关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
要求面向欧盟、美国、日韩等国际市场,首次取得应用于新型储能领域的电池产品出口认证证书,且电池产品出口应用支持领域包括表前储能、家庭储能、工商业储能、便携式储能。
申报单位可以将多个产品打包成一个项目进行申报。项目未获得过同类型市级财政资金支持。
同时,储能应用补贴方面,对应用于新型储能,且获得海运运输证书,成功通过海外市场电池产品认证并实现销售的电池新产品,按经评审核定认证费用的5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东莞市新型储能示范应用资助工作指引 (2024年修订稿)》申报对象为储能示范应用项目的投资主体,在东莞市注册成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实行单独核算,税收征管关系和统计关系均在东莞市范围内。
申报条件要求,用户侧新型储能示范项目,应用场景包括工业园区、大型企业、大数据中心、5G基站等高能耗场景,以及光储一体、“源网荷储”一体化、光储充一体化等融合发展场景。项目实施地点在东莞市。
同时,储能应用补贴方面,项目采取示范认定制度,由市发展改革局在每年8—9月组织认定,通过专家评审择优纳入示范项目库,项目单位须先自行投入资金组织实施项目。次年组织补贴申报时,对获得认定、通过核查、完成验收的示范项目,自投运次月起,按经核定的实际放电量,给予投资主体不超过0.3元/千瓦时的事后资助,补贴累计不超过2年,单个项目累计补贴不超过300万元。
全文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东莞市新型储能电池产品出口认证资助工作指引(2024年修订稿)》《东莞市新型储能示范应用资助工作指引 (2024年修订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东莞市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2023年10月印发《东莞市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工作指引(东发改〔2023〕187号)。为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培育和应用推广,顺应市场发展趋势,响应行业发展诉求,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组织开展2024年相关工作指引的修订工作,编制了《东莞市新型储能电池产品出口认证资助工作指引(2024年修订稿)》和《东莞市新型储能示范应用资助工作指引(2024年修订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外,有关修订将于正式印发后生效,在印发前仍参照原版执行。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4年3月13日前,将修改意见和建议通过以下途径向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创新和产业发展科提交。
1.电子邮箱:dgfg_cyk@163.com;
2.电话:0769-22033289;
3.来函地址:东莞市南城街道鸿福路99号市行政办事中心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创新和产业发展科(邮政编码:523888)。
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1.东莞市新型储能电池产品出口认证资助工作指引(2024年修订稿)
2.东莞市新型储能示范应用资助工作指引(2024年修订稿)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3月6日
东莞市新型储能电池产品出口认证资助工作指引(2024修订稿)
根据《东莞市加快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东发改〔2023〕95号)第三点第(九)条,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申报对象
在东莞市注册成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实行单独核算,税收征管关系和统计关系均在东莞市范围内,专门从事新型储能领域相关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
二、申报条件
(一)面向欧盟、美国、日韩等国际市场,首次取得应用于新型储能领域的电池产品出口认证证书,且符合附件中的支持方向要求。
(二)申报单位可以将多个产品打包成一个项目进行申报。
(三)项目对应的产品在相应国际市场实现销售。
(四)项目对应的产品取得相关证明材料的时间,应当在提交申报之日前一年内。证明材料包括通过国外电池产品监管部门审批认证等。
(五)项目未获得过同类型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申报单位不存在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的情形。申报单位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未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三、资助方式与标准
(一)对应用于新型储能,且获得海运运输证书,成功通过海外市场电池产品认证并实现销售的电池新产品,按经评审核定认证费用的5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项目资助金额按照品种独立核定。
(三)认证费用不包含测试样品费用。
(四)本项资金根据预算规模和项目申报数量情况,确定最终资助比例和金额,资金用完即止。
四、申报材料
(一)新型储能电池产品出口认证资助申请表;
(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三)项目单位资质材料;
(四)项目产品取得的出口认证报告及相关文件(含企业认证申请资料、签订合同、缴费资料、认证机构受理资料、有效认证证书、证书查询途径等);
(五)项目在国际市场实现销售的相关材料(含销售合同、发票、报关单及提单等);
(六)关于项目所申报费用不包含关联交易的承诺材料;
(七)有关资料真实性的承诺函。
五、申报流程
(一)组织申报。每年5—6月开展一次组织申报工作,通过线上平台进行申报,市发展改革局发布申报文件,申报单位登陆“莞财扶助”(http://zwfw.dg.gov.cn/gcfz/#/home),找到对应栏目进行线上申报。
(二)形式审核。市发展改革局对申报单位线上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线上形式审核通过后,申报单位在线打印申报表格,连同其他申请资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加盖封面章及骑缝章)并提交至市发展改革局。
(三)组织评审。市发展改革局对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并同步征求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有关部门意见,确有需要,可委托专家或第三方开展核查,形成综合意见。
(四)社会公示。市发展改革局将项目资助计划向社会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公示有异议的项目,将会同有关单位进一步核实,经核实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不予支持。
(五)上报市政府。市发展改革局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排除后的资助计划上报市政府。
(六)资金拨付。市政府批准资助计划后,市发展改革局按照工作流程办理资金拨付。
六、监督检查
(一)资金申请方必须对所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性负责。资金申请方需出具承诺函,承诺所提供资料真实,如提供虚假资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资金申请方负责。市发展改革局对申报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查,如经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二)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绩效评价、信息公开及责任追究等按照市政府出台的关于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办法、绩效评价、责任追究等办法规定执行。市发展改革局落实资金项目的监督检查,跟进资助单位运营情况及资助项目实施情况,优化资金使用。
(三)获得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项目单位如有弄虚作假、挪用、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等行为,将收回专项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附件:电池产品出口认证支持方向
附件1-1
电池产品出口认证支持方向
电池产品出口认证支持新型储能领域的以下方向:
一、电池产品出口应用领域:表前储能、家庭储能、工商业储能、便携式储能;
二、认证项目:欧盟(IEC/EN62619、IEC/EN62133、IEC/EN63056、IEC/EN62368、EN61000-6-1/3、EN61000-6-2/4)、北美(UL1973、UL9540A、UL2743、FCC Part15B)、日本(JIS C 8715-2、J62133)、韩国(KC62619、KC62133)、国际通用UN38.3等。
附件2
东莞市新型储能示范应用资助工作指引(2024修订稿)
根据《东莞市加快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东发改〔2023〕95号)第四点第(十一)条,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申报对象
储能示范应用项目的投资主体,在东莞市注册成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实行单独核算,税收征管关系和统计关系均在东莞市范围内。
二、申报条件
(一)用户侧新型储能示范项目,应用场景包括工业园区、大型企业、大数据中心、5G基站等高能耗场景,以及光储一体、“源网荷储”一体化、光储充一体化等融合发展场景;
(二)项目实施地点在东莞市;
(三)项目具备较好的示范意义,采用的电池产品、储能系统达到先进水平,满足以下基本条件:(1)按照工作寿命10年及以上设置,主要设备性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2)接入电压等级为380V及以上,额定功率下连续放电时间不低于2小时;(3)锂电池电芯循环寿命≥6000次且容量保持率≥80%;(4)需具备电池簇级自动均衡、故障定位与隔离和SOC智能运、维设计;(5)储能变流器需采用模块化设计,支持模块化更换;(6)借助大数据、云计算等数字化技术,能够实现储能安全状态感知、诊断和预警;(7)需具备完善的电芯级、模组级、电池簇级和系统级的四级主、被动安全设计,支持相关行业标准的制订和修订;(8)开发能量管理系统EMS,可实现数据采集与监视、储能系统的运行控制和响应电网调度、储能系统状态评估、安全分析、配电自动化与管理;(9)单个储能项目规模原则上不少于2MWh。
(四)支持安全性锂离子电池,并鼓励采用钠离子电池、固态锂离子电池、液流电池、液冷技术等先进电化学储能技术。
(五)项目单位应拥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和项目实施能力,经营管理状况良好。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应拥有专业化的技术及管理团队,财务制度健全,具有较高水平的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
(六)项目施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在东莞市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其经营范围含电力工程建设施工等;(2)在本市具有必要的经营场地及正式员工;(3)具有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五级或以上资质,或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施工企业资质不得挂靠,对挂靠资质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2年内不予接受相关业务申请。
(七)项目未获得过同类型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申报单位不存在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的情形。申报单位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未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三、资助方式与标准
(一)项目采取示范认定制度,由市发展改革局在每年8—9月组织认定,通过专家评审择优纳入示范项目库,项目单位须先自行投入资金组织实施项目。次年组织补贴申报时,对获得认定、通过核查、完成验收的示范项目,自投运次月起,按经核定的实际放电量,给予投资主体不超过0.3元/千瓦时的事后资助,补贴累计不超过2年,单个项目累计补贴不超过300万元。
(二)本项资金根据预算规模和项目申报数量情况,确定最终资助金额,资金用完即止。
四、认定及申报材料
(一)认定材料:1.新型储能示范项目认定申请表;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3.有关资料真实性的承诺函。
(二)补贴申报材料:1.新型储能示范应用资助申请表;2.项目资金申请报告;3.项目单位资质材料;4.项目建设、运营合同和项目备案文件;5.项目实际投入清单及证明材料;6.电网企业出具的《储能项目并网验收意见单》;7实际放电量证明材料(以南网东莞供电局核实后的数据为准);8.用电量证明材料;9.储能电池的采购或租赁合同;10.有关资料真实性的承诺函。
五、申报流程
(一)组织认定及申报。每年8—9月开展一次认定工作(自2023年始),每年5—6月(自2024年始)开展一次组织申报工作,均通过线上平台进行申报,市发展改革局发布认定或申报通知,申报单位登陆“莞财扶助”(http://zwfw.dg.gov.cn/gcfz/#/home),找到对应栏目进行线上申报。
(二)镇街审核。申报单位所属镇街(园区)承办发改职能机构对申报单位网上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网上形式审查通过后,申报单位在线打印申报表格,连同其他申请资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加盖封面章及骑缝章)并提交所属镇街(园区)承办发改职能机构,由其在申报表格的镇街(园区)审核意见栏中盖章确认,确认后提交至市发展改革局。
(三)组织评审。市发展改革局对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并同步征求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投资促进局等有关部门意见,确有需要,可委托专家或第三方开展核查,形成综合意见。
(四)社会公示。市发展改革局将认定名单或项目资助计划向社会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公示有异议的项目,将会同有关单位进一步核实,经核实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不予支持。
(五)上报市政府。市发展改革局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排除后的资助计划上报市政府。
(六)资金拨付。市政府批准资助计划后,市发展改革局按照工作流程办理资金拨付。
六、监督检查
(一)资金申请方必须对所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性负责。资金申请方需出具承诺函,承诺所提供资料真实,如提供虚假资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资金申请方负责。市发展改革局对申报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查,如经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二)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绩效评价、信息公开及责任追究等按照市政府出台的关于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办法、绩效评价、责任追究等办法规定执行。市发展改革局落实资金项目的监督检查,跟进资助单位运营情况及资助项目实施情况,优化资金使用。
(三)获得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项目单位如有弄虚作假、挪用、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等行为,将收回专项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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